1、中国将大幅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诉法加入了尊重保障人权,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并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2、新的刑诉法规定,对律师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办理辩护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3、、关于证据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证据裁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刑诉法将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二)程序法定原则。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刑诉法解释对每一证据种类都较详细的规定审查与认定标准,还规定排除规则即何种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情形下不补充或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办案人员对证据按标准审查、核定,按规则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证据排除规则一致。
(三)法庭质证原则。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确立了法庭质证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在极个别案件里存在审判人员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现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一、关于证明标准的完善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对“证据确实、充分”做出解释性规定。
4、对于证明标准,既可以在客观方面设定(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在主观方面设定(如“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刑诉法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显然是用主观标准在解释客观标准,力求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解释证明标准,办案人员要能从正面证实的角度做到内心确信,又要能从反面证伪的角度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否则就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裁判。强调证明标准包含主观性的标准,反映出证据制度的核心就在于确保办案人员形成准确内心确信,也符合自由心证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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