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1:44:03 256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为:

1、缔约过失的发生应当在合同正式缔约之前;

2、过失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3、过失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过失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且缔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应当与损失之间有明确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失应当为信赖利益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履行合同所需费用、应当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等。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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