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06年07月19日2004年年初,x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下属的硅铁厂生产车间承包给某私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书中双方商定:硅铁加工厂生产车间承包给某私人,由承包人招聘人员组织生产。同时双方约定,如果承包人招用的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意外伤亡等,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慧达公司无关,慧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4年10月,农民工伏某被承包人招进硅铁厂工作,后在干活时被飞溅出的硅铁渣戳伤右眼,落下严重伤残。农民工伏某受伤后,并没有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直到在闻讯赶来的伏某家人多次强烈要求下,才由承包人出面将伏某送入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伏某的妻子答应并签下了一份协议书后,支付了9200元治疗费。此份协议书的内容是:在拿到9200元医疗费后,不管以后发生任何事情,伏某绝对不能再向承包人索要经济赔偿,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慧达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凭着这份协议,公司及承包人拒绝为伏某申报工伤,也不再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住院治疗40天后,伏某因没有能力继续交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提前出院,导致眼伤进一步恶化,错过了二次手术的最佳时间。被迫出院后,农民工伏某及家人多次去找慧达公司,公司称生产车间承包给了私人,此事和企业无关;去找承包人,承包人说帮伏某拿到了9200元治疗费,自己已尽到了责任,不再管此事。为了继续医治眼伤,也为了讨一个说法,在慧达公司拒绝为伏某申报工伤的情况下,伏某的妻子依然放下家中农活,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她往返兰州几十次,奔走于公司、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之间,要求确认伏某所受之伤为工伤。经过她不懈的努力,2005年12月6日,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伏某受伤属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七级。在与慧达公司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伏某向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慧达公司落实工伤待遇。仲裁机构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慧达公司将硅铁生产车间承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个人,并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伏某虽然是由承包人雇佣的员工,但与慧达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xxxx公司就应该按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落实伏某的工伤伤残待遇。裁决慧达公司支付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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