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高额抵押登记办理指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6 10:50:15 79 人看过

一、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必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第七条)

(3)房屋所有权证;

(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抵押权人为金融、典当机构的,提交专用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原件;

2、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的材料:

(6)整宗房地产抵押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7)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8)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的,提交抵押双方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

(10)共有房屋抵押的,提交共有权证以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第七条)

3、房屋他项权证原件(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注销,不能提交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4、房屋所有权证;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详见第七条)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主债权转让的证明材料及转让人受让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四、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详见第七条)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7.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五、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第七条)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六、最高额抵押登记的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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