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认可电子邮件证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27 03:20:07 243 人看过

一、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认可电子邮件证据

电子邮件要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在诉讼之前,请公证机关做出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可以将电子邮件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怎样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等。

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三、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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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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