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另行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另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该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且不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一、医疗期和病假的区别
医疗期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病假更多是一个生理上的概念。
从法律上讲,医疗期间是指公司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休养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长短有法定标准。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停业治疗时,企业应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数及工作年数,给予一定的医疗休假。病假的长短要看员工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医疗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在病假期间,劳资关系可以解除。
医疗期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障,而病假则更多地属于公司对员工管理的范畴。
实务上,雇主会要求病假员工出具病假证明,并经企业管理部门核准。职工因病向企业请假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有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开除。
但医疗期间不同的是,在医疗期间,除非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雇员。
二、医疗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在医疗期间的雇员,除非雇员因违反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雇主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雇员雇员因病于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雇主另一项工作,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须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单位认为病假时间长而取消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当事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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