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19 19:43:13 155 人看过

一、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侦查结束后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觉得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免予起诉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则就要进入公诉程序,案件即会交到法院进行审理,最后由法院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

二、设定监视居住条件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三、监视居住人可以出来吗

监视居住人不可以离开指定住所,如果确实需要外出,必须向监视机关申请,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允许。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不允许离开指定住所,如果确实需要外出,必须向监视机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n(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n(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n(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n(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n(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n(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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