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主要是关于调价补差、窜货、冲货、协销、返利、等等问题。
1、压仓促销法:是指产品的消费旺季将至,批零商对销量预期值较高时,企业以更低的价格和其它优惠要求批零商大批吃进,积压仓库。
2、销量返利:批零商拿货达到累计量时,企业返还一笔现金。属于一种变相降价。
3、合作返利:代理商坚持销售满一年时,企业给予累计货款‰的回款奖励,半途而废者没有。
4、窜货:代理商不按区域销售,造成自己的产品和自己的产品打架。(如果真有同时销售两省市的能力也罢,大多情况是跑到人家费了老大的劲宣传、促销、铺货打开的市场,卖一批货就不管了,然后回自己区域安心做自己的生意,却不知此举极易伤害被窜区域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利用产品编码防止区域窜货,处理窜货要查清是由于非本区代理商跨区低于约定批发价倾销,还是由于本地代理商因为畅销提高批发价导致零售商跨区进货。游戏规则要制定,代理商和零售商的利益要兼顾,处理不好,不管谁吃亏了、最终吃亏的是企业。
5、冲货:代理商用低于出厂价销售,危害极大。常发生在市场打开后,企业要换新代理商、原代理商自身财务危机、过份压货导致价格崩溃、代理商与同行恶性竞争、厂方降价但不执行调价补差时。
二、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委托合同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民法典》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委托合同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民法典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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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其义务。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履行障碍,则当事人应该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实际履行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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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注意事项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31、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2、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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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注意事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2-12销售合同的签订程序具体可概括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 1.要约:这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2.承诺:这是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表示完全同意。 注意事项: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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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签合同注意事项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3你当时是否给对方提供了委托手续?委托书中对于委托的权限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对方广告公司知道此委托,那么就应该按照签订的合同来办理,具体内容要看合同的约定 如果不能协商,对方签订合同后违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未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这里面要看你和你朋友之间的委托和朋友替你签订合同内容,才能得到更准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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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审计合同注意事项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06委托审计合同应当注意审查审计机构的资质、约定审计的内容等。应当按照实际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进行明确约定,减少争议和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