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细则新规定的内容
1、吃珍贵野生动物也面临刑责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以及针对违反狩猎法规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狩猎罪。
但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
2、组织盗窃杀人,参与者皆有罪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单位为了谋求利益,出现了偷税、走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经济领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实践中既对实施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一些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犯罪,如杀人、伤害、非法拘禁,以及普通的诈骗、盗窃等,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不能追究单位及个人的刑责,因为他不是为了个人进行盗窃的;还有的认为个人不能免罪,但不能追究单位的刑责。
此次立法解释草案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责。
3、骗取社保基金,以诈骗罪论处
。一些医疗机构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单、滥开药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开豪车、住豪宅、领低保”的事件也频频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给予行政处分,还有的在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后不予处理。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有不同看法,有说诈骗罪的,有说保险诈骗罪的,也有说非法经营罪的。
从性质上讲,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社保待遇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相同的,所以要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实践中骗保的情况很复杂,立法解释只能明确法律的适用依据,在实践当中如何根据具体的情况细化定罪量刑的标准,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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