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法核准注册的经济实体。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武汉诞生首家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007年08月17日我市首家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领到了新执照。
8月8日,武汉市摩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到东西湖工商分局申请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领到新执照后,若该企业产生债务,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今年6月1日,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开始实施,其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形式。
按照此前的法律,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基本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产生债务后,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工商部门介绍,《合伙企业法》修订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最为受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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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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