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首次尝试由证人通过QQ视频远程作证进行审理的案件9月18做出了一审判决。承办法官对上海的陈先生、徐先生和付先生通过QQ视频远程所作证言予以采信,并据此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手机损失2730元及返还运费12元。
2009年2月25日,北京的王女士将一部诺基亚N95手机及其附件交由快递公司运至上海的陈先生处,支付了12元运费,但未选择保值。3月2日下午,快递公司人员在没有通知收件人陈先生的情况下将包裹留在陈先生单位收发室,由值班员徐先生代收。次日陈先生得到通知前往收发室领取包裹,在门卫付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将外包装完好的包裹打开,发现包裹内没有手机和充电器。陈先生当场对包裹打开后的现状进行了拍照。涉案手机是2008年11月1日所购,金额为2900元。在协商赔偿未果后,王女士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运费12元、赔偿手机价款2900元及包裹内装的20元现金。
因证人陈先生、徐先生及付先生工作及生活在上海市,属无法离开工作岗位及路途遥远的特殊情况,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对三人进行了质证认证,双方当事人亦对证人进行了发问。
庭上,快递公司辩称,员工取件时,王女士在手机盒内放了一部手机,但品牌及型号均没看清,也未见放进去20元现金;此外,王女士并未要求必须收件人本人签收,公司将包裹交收发室人员代收符合行业规定;王女士未要求保值,所以快递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服务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女士交纳了运费并向快递公司取件员工交付了手机,快递公司应当保证按时准确完好地将包裹交给王女士指定的收件人。证人陈先生、徐先生和付先生的证言可以证明快递公司送来的包裹外观完好但里面并没有手机。快递网络运单中载明货品名称为手机一部,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快递至上海的手机包装盒可知,该手机为诺基亚N95型号。快递公司收取手机却没有将之快递至收件人处,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返还运费,并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称包裹内还装有现金20元,但网络运单中没有载明,法院不予认定。对于快递公司关于手机型号的辩称,本院不予认定。手机已购买使用5个月,现王女士要求全额赔偿没有依据,法院只能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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