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4 18:09:24 87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

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条》和两个《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责。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条》和两个《规定》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管理事项由一个部门或机构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具体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和职责,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设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国内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

(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与服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两个《规定》要求和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市场准入事项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的部门、程序、时限和办事指南、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受理程序与审核要求要规范统一。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管。由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不出具备案证书,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信息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已经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三)加强经营资质核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和预警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核查和监督。对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重点跟踪名单,加强核查,及时警示或者整改。

(四)加强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水条》和两个《规定》,建立与工商行政、商务、价格、海事等管理部门或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信息采集、评估和公开工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中,要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加强法制建设和运政队伍建设。开展法规文件修订完善工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照《水条》和两个《规定》,清理、修订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管理制度,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运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廉洁的工作流程和制度,不断提升运政队伍的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一)部长江、珠江水系派出机构的管理职责。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要继续按照部有关规定,分别承担两个《规定》明确由部具体实施的长江、珠江水系水路运输和辅助业市场管理职责。

(二)现有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达到两个《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时限。2014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2015年3月1日前符合除自有船舶运力以外的其他经营资质条件。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应当在2017年3月1日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条件;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在2018年3月1日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条件。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客货船、滚装客船运输的,自有船舶运力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省际与省内、沿海与内河、长江与西江水域的自有船舶运力应当分别计算。融资租赁船舶自有船舶运力认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81号)执行。船舶所有人在共有船舶中所占份额低于51%的,不计入其自有船舶运力。

(三)市场调控政策。继续执行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规范货主船队管理政策。取消《关于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船舶管理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7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12〕429号)对新增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限制。

(四)市场准入管理。需境外购置或者光租普通货船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确定购置或光租意向后,应按照新增普通货船运力方式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为便于管理,减少许可证件种类,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许可事项记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另外核发水路旅客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经营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的,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注明。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应与其全部经营(含光租、被委托经营)的船舶相适应,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已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管理的船舶除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数量是指其经营管理的所有船舶(含其被委托经营和已委托船舶管理的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之和。水路运输经营者与船员服务机构存在控股关系或者为同一控股股东的,该船员服务机构为其配备的高级船员可以视同与该经营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但该船员服务机构与其配备的高级船员应当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船长计入高级船员。

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以视同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核定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时,涉及海务、机务管理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事项的,应统一表述为“经营区域”+“船舶种类”+“海务、机务管理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相关行业组织或者协会公布的船舶管理合同范本。

已取得省际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从事相应种类的各地的省内水路运输,但省际内河运输船舶跨水系经营省际和省内运输,需符合经营区域有关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五)委托经营管理的普通货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应转为成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或者光租给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其中委托合同有效期在2014年底前届满且短期内难以满足条件的,可限期不迟于2015年底前转为成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或者光租给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严禁水路运输经营者以欺骗手段接受船舶挂靠。

(六)证书管理。为保持证书管理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方便企业,已经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后。《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式样暂时不变,《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名称应分别变更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书中引用的法规名称相应调整。

(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其集团总公司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八)租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应当具有与租用的船舶拟从事的水路运输相一致或者类似的经营资格,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租用的外国籍船舶的船龄不得超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报废船龄。

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租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水路运输可以不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九)货物班轮运输备案管理。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不再核发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登记证书和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备案证书。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十)水路运输或者辅助业务经营者筹建。2014年3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筹建的企业,应当按照筹建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筹建期内开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后,不再办理筹建审批,符合两个《规定》要求的全部申请条件和市场调控等政策的,直接申请开业。

(十一)建立和完善水路运政信息系统。为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强化行业监管,交通运输部已建立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并将不断完善功能。今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应通过该信息系统编号、核发和管理。水路运输经营者报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备案事项,也应当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

该信息系统将与两个《规定》同步实施,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自身情况,做好各项筹备和实施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和备案。

(十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中所指长江、西江分别是指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船舶类型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其中,普通客船包含高速客船、客渡船、(涉外)旅游客船、客船等;客滚船包括载运12名及以上司乘人员、旅客的汽车、火车轮渡船;成品油船包含沥青船。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且自有和光租的内河普通货船的总吨之和不得超过600总吨。

(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封闭通航水域经营旅客运输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轮渡的管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向社会公布。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申领营运证件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一)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二)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具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不得超过船舶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龄。其中,委托安全代管的船舶,不超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安全代管协议的有效期;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不超过适航证书或者货船、客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光-船租赁的船舶,不超过光-船租赁登记有效期,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不超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有效期。

《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事项变更或者遗失、灭失、损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换发、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换发、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交验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不能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部

2014年7月15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7日 06: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一、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二、金融保险业5%三、邮电通信业3%四、文化体育业3%五、娱乐业歌厅、舞厅、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5%-20%六、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八、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企业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具体情况有: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根据使用地判断)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判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收征
    2023-04-03
    149人看过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已经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直属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属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列为重
    2023-04-23
    185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明确生漆等危险货物在国内水路运输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
    鉴于国内水路运输的特点和实践,参照国内铁路、公路运输的现状,根据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危规》”)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现明确以下事项:一、下列危险货物在国内水路运输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1.国内危规编号32199项下的货物,联合国编号1266,闪点23~61度C.C.,并能与水完全混溶,且每一容器容量不超过250升,如:花露水等货物。2.生漆(大漆),国内危规编号61872.3.氯铂酸,国内危规编号81507,联合国编号2507.4.氯化锌及其溶液,国内危规编号83504,联合国编号2331和1804.5.镓(金属镓),国内危规编号83506,联合国编号2803.二、下列货物可按《国内危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水路运输:1.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国内危
    2023-06-08
    62人看过
  • 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第三章客运管理第四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的社会综合效益,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号、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3〕594号、省政府吉政发〔1983〕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交通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允许并保护正常竞争。第三条凡在我市城乡从事社会流通领域的交通运输以及在车站、货场、楞场等场所为客货运输服务的装卸、搬运、包装、转运、联运等劳务服务,均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联户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有关客、货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并依法纳税,按期缴纳运输管理费。第二章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第四条公路货物运输(包括运输服务),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
    2023-06-08
    331人看过
  • 关于增补公路运输营运证内容的通知
    为了充分发挥公路运输营运证的法定作用,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及各地几年来车辆管理的实践经验,现决定对交通部(89)交运字434号文规定的公路运输营运证内容进行增补,并在今明两年的年审中逐步予以更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营运证规格尺寸不变,其内容作两项增补,一是增加“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栏,主要包括:评定日期、评定等级和管理部门章(增加一面);二是增加“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栏,主要包括:维护日期、下次维护日期和管理部门章(增加两面)。另外,违章记录栏增加一面,式样见附件。二、营运证芯页的印制、核发,仍按原规定执行。要建立营运证管理制度(包括印刷、保管、发放、使用、缴销),维护营运证的严肃性。三、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止,为营运证换发期。具体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换证期间,旧证仍
    2023-06-08
    151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第三章行车路单第四章客货票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公路运输使用统一单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施行。施行这一《规定》,在全国公路运输业使用统一单证,对防止区域分割、各自为政、消除梗阻、保证运输畅通、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实施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1.各地运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这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公路运输单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2.各级运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施行《规定》,把营业运输开业审批、车辆登记注册、票证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3.为避免因大量票据作废造成浪费,允许把现存客票、货票用完后,再改用全国
    2023-06-08
    88人看过
  • 交通运输部关于科技创新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开放创新和协同创新,以完善交通运输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体系为主线,以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支撑,以提升安全科技创新能力为基础,提高科技创新对促进安全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升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管理技术水平。(二)基本原则。——目标导向,协同推进。以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为目标,以提升系统安全、设施安全和运输安全为主攻方向,协同各方力量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充分发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形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整体谋划,分步实施。以实施意见为指导,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统筹安排。根据前期研究基础和应用水平,分区域、分领域、分阶段,科学组织、有序推进实施。——重点突破,示范引领。针对交通运输安全
    2023-06-01
    278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各市交通局:为认真贯彻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部交水发(2001)196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坚持资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部2001年第1号令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新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经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达到新增加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相应船舶种类的船舶营运证: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运输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经营资质审验关,符合资质条件的运输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逐级申报。二、全面实施《规定》,限期达到资质条件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对已经依法
    2023-06-08
    295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停止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部(89)交工字699号文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施行中由于有些问题文件中不够明确,各地理解不一致,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另外,各地执行也不同步。为了使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经研究决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自今年四月十五日起停止执行,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与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商议后,再联合发布施行。为了确保超限运输车辆安全通过公路和公路设施免受破坏,请各地结合通行公路的技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也按上述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2023-06-08
    99人看过
  • 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0〕1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2010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意义。甩挂运输是一种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对于提升运输效率、提高载重能力、降低物流成本和促进节能减排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挂车保险工作。二、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手续,方便挂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三、各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挂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及时修改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政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二月三日
    2023-04-23
    386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第二次)的通知
    根据各地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对若干问题的反映,现对《条例》及《细则》中若干条款再作以下统一解释(第二次),请传达到各级航管机构。一、关于渔业船舶要求从事水路运输的审批问题。1.《条例》第八条规定:“…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据此,渔业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也应当区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类。对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细则》所规定的审批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管机构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运输许可证;对非营业性运输,由于审批办法尚待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订,因此目前暂不审批。考虑到沿海各渔区渔业船舶和渔业辅助船舶数量大,情
    2023-06-08
    314人看过
  • 关于重申行李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改进行李运输工作,保证质量,减少差错,经局召开的行李查询会议研究确定,再次重申以下措施:一、要进一步组织学习,贯彻执行(81)民航运内字第034号“关于改进行李运输工作通知”和(84)民航局字第065号“关于下发《行李运输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行李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今后凡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差错与事故者,一定要追究本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二、通过各种形式向旅客宣传。在办理托运行李时明文公告,要求旅客按规定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和在行李内不得夹带货币、有价证券、精密易碎物品、保密资料和危险物品等规定。三、收运行李,要了解行李内容,严格检查包装。对团体旅客的行李,要逐个检查、清点,不能只凭接待单位人员报数就发给行李牌,更不允许由旅客或接待单位人员自己拴挂行李牌。四、客票上必须写明旅客交运的行李件数、重量。五、飞机载重表、装机单、卸机单上必须准确填写行李件数、重量,严格交接手
    2023-06-08
    232人看过
  •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申请条件a)具备企业法人资格。b)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c)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d)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e)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f)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数量限制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形式审查——纸质审查——决定流程图四、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五、办理时限承诺期限:5工作日六、办理机构市交通运输委七、办理费用是否收费此项无需收费八、法律依据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操作程序设定依据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
    2023-05-10
    166人看过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部编制了《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2013年9月25日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建立于交通运输转型发展时期,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科学技术创新组织。平台主要包括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和以高等院校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2023-04-23
    32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
      经2016年4月7日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没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运输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7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海运运输及国际船舶运输的规定是怎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0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
    • 实施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2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6
      港口装船完毕后两小时内(客货班轮在正点开航前)应将运单、交接单、积载图(表)等整理好交给船方,办清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签证手续,船舶不得开航。船舶开航前或开航后,港口或船舶应及时准确地向到达港拍发分舱货电。货电内容:船名、航次、货名、件数、重量、装舱位置以及危险货物和大宗货物收货单位等。中途港口加载或变更到达港的,加载港或受理港应按上述规定拍发分舱货电。
    • 国内水路运输的运行规定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4-06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