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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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怎样确定?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持卡人。
(2)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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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怎么样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单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信用卡诈骗罪则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吸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吸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信用卡诈骗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高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可见,妨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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