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而且彼此之间的关系也非常松散,随着股份转让的可变性,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故意不交货币,不转移现货或产权,虚假出资或逃避出资。因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得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价存在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非货币的财产价值无法自我表现,而且经常在波动中,一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原因评价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故意的(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侵犯了国家公司的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营,国家特意通过公司法规定了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金额、转移出资或回收股本的原则,实现了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种公司的监督管理。(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货币未交付、现货或产权未转移、虚假出资或公司成立后逃避其出资,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
构成抽逃出资的条件
291人看过
-
立案标准:虚假和抽逃出资罪
362人看过
-
构成抽逃出资罪既遂法院会如何量刑?
96人看过
-
抽逃出资罪怎么量刑,出逃后如何量刑
286人看过
-
抽逃出资罪犯罪形态判刑标准?
306人看过
-
刑法中抽逃出资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115人看过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更多>
-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认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7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自然人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触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 (一)客体要件
-
刑事抽逃出资罪怎么量刑,刑事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23刑事抽逃出资罪既遂的量刑处罚: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并按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
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广西在线咨询 2024-08-23(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
-
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为;为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
-
抽逃出资的罪名构成,抽逃出资与垫付出资的区别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1-07一、抽逃出资的罪名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