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故意瞒报,201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13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许,被申请人的一家建筑公司承包建设了一处房屋工程施工现场10号楼,其中一人从高处坠落身受重伤,隐瞒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一建筑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建设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称: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伤认定应由国家规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行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审理后,复议机关认为,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施工现场有一人从高处坠落。根据相关标准,伤者受伤属于重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行为属于瞒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单位隐瞒事故的,处100万元罚款。因此,被申请人处罚建筑公司并无不妥。评价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造成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的一般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工伤损失工作日标准》,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畸形或视觉、听觉等器官严重损伤的伤害。一般来说,它会导致人体长期功能障碍或工作能力的巨大损失。具体而言,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天的残疾伤害。在本案中,伤者于2013年10月27日住院,2014年6月30日出院,时间超过105天。因此,本次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重伤。第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问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案中,被诉人虽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也救出了伤者,但未按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被申请人在事故发生近4个月后才接到报告,才获得事故情况,故隐瞒了申请人的行为。
第三,生产安全事故是否需要认定重伤。事故有时涉及生产环境的安全状况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有时事故的直接原因只能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安全事故中重伤的概念与《人身损失程度认定标准》中的重伤概念不同。由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明确规定了安全事故中重伤的计算方法,即按损失工作日计算,因此无需认定是否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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