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33:04 378 人看过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下统称城镇)的地表供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管理。

第三条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第四条城镇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城镇供水资源,有权对污染水体和其它损害供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五条城镇地表供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一百米。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停靠船只、木(竹)排;严禁人工养殖、捕捞;严禁游泳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严禁建设有污染源的项目和排污口,现有的一律搬迁;新建城镇供水水源地的岸线段应建防护林带。

第七条二级保护区的范围,江河在取水口的上游不得小于一千米,下游不得小于一百米,凡有倒流、潮汐、流速平缓和河流断面狭窄及河道两端建闸的江河,其下游应扩大至一千米;湖泊、水库和水网地区的保护区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要求划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投放饵料养鱼和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源的项目;不得设置排污口;不得设置码头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栈等。现有影响供水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单位,必须限期治理,保证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转产或搬迁。岸线段应逐步建防护林带。

第八条准保护区的范围,以污染源不影响供水水源水质的要求划定。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有污染源的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水上设施和水工程等),必须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防治措施。准保护区内现有影响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单位,应限期治理,确保供水水源水质。

第九条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跨市、县的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如有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条城建部门必须建立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的日常检测制度,并定期与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联合检测,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水利部门在编制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和调度地表水资源时,应优先考虑城镇生活用水,并注意维护城镇供水水源地水体的合理流量、流向、水位和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二条在城镇供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由环保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城镇供水水源地附近扩建、新建项目而迫使公共设施供水单位或取水口搬迁的,必须事先征求省城建部门的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搬迁和增加运行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待新公共设施供水单位或取水口建成投产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第三章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四条使用城镇地下水资源应贯彻优先用于生活,统筹兼顾其他的原则,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城镇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由地矿部门勘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供允许开采量资料。城建部门根据地矿部门提供的允许开采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超量开采,防止地面沉降。

第十六条严禁任意开采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经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批准后,由市、县城建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凿井施工队伍必须持有合格的资质证书。井成后,经城建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给取水许可证。前款所称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在设区的城市规划区为城建部门,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因是什么?
    江苏省是我国东部传统的经济发达地区省份,其水域面积十分广泛,而且水路运输、采砂、养殖等相关产业均是江苏省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命脉,但对于水域治安管理这一特殊领域,行政管辖和执法权的界定处理较为复杂,江苏省也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那么,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因是什么呢?据统计,江苏省水域面积1.7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7.25%,占比居全国首位。近年来,随着水运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治安形势的日益变化,现行的《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于1996年7月19日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二十余年,规范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已经不相适应。因此,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明确水域治安管理要求,落实水域治安管理措施,为全省水域的平安稳定提供法制保障。1、制定《条例》是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的需要。水上治安稳定是全省治安大局稳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统计,全省现有营运船舶9万余艘,乡镇农用船
    2023-06-03
    309人看过
  •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第四条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须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村镇建设规划应与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农村各项非农业用地,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则。第六条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按照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工程外
    2023-06-10
    70人看过
  •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5实施日期:2000.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第五
    2023-04-24
    180人看过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日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
    2022-11-29
    411人看过
  • 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与运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
    2023-06-10
    57人看过
  •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修正)[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房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第三条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第四条对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应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在未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前,已纳入统管的,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未纳入统管的,由产权单位管理。第五条公房管理工作,应坚持以租养房,充分利用,加强维修,逐步改造以及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二章产权和产籍第六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公房管理的基础。各级房管部门应做到产权确认有合法依据,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房产籍档案,切实掌握公房的
    2023-06-10
    498人看过
  • 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具体指什么
    一、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是目前江苏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办理程序及时限、责任等十个主要部分。二、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亮点(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迁出户口告知书。”(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
    2023-04-13
    195人看过
  • 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船舶”系指航行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及长江的国内交通船、供给船、拖船、运输船等民用船舶;“外轮”系指停泊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客船、旅游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捞船等民用船舶。第三条国家设在本省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负责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内船舶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必须报经边防检查站批准。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以下简称《搭靠证》)后,凭证搭靠。国家规定的参加联合检查工作的机关(港务监督、边防检查站、海关、卫生检疫所)的交通船,以及执行公务的消防船、紧急救助船、接送引水员和外轮靠离码头使用的拖船,免办《搭靠证》。第五条凡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的国内船舶,由船舶使用单位或船长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填写《搭靠外轮申请表》,经边防检查站审核后,方可办理《搭
    2023-06-08
    247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细则
    一、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再次公布。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议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分别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借口。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看你所在哪个城市,基础热费通常都是供热费全部花费30%。二、黑龙江省享受低保的供热费有什么说法吗?可享受热费补贴,具体如下: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关于工作单位内
    2023-03-31
    125人看过
  • 吉林省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搞好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给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含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的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的原则,进行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各项公共、公用和生活服务等设施的建设。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管理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规划、计划、用地、资金、配套建设和价格等事项。第四条城市房屋建设开发的工程,必须在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的领导下,坚持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各项公共、公用设施和生活服务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五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
    2023-06-10
    472人看过
  • 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乡镇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其巩固和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福利企业是社会福利性质的集体企业,它以安置农村和集镇中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的生产劳动为主要目的,同时为当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必要的基金,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乡镇福利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其他乡镇企业应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第三条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比例必须符合规定,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招收残疾人员年龄一般为男四十五岁以下,女四十岁以下。在招收健全职工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及子女。第四条各级乡镇要从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决定办厂的规模和数量。设立乡镇福利企业,须经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并取
    2023-02-16
    189人看过
  • 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0-7-10执行日期:1980-9-1失效日期:1993-7-23第一条为了搞好城镇公共卫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消灭四害。各城镇每年要搞几次爱国卫生运动,发动群众,大搞室内外卫生,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臭虫孳生和生存条件。饭店、食堂、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商店、厂矿、机关、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都要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臭虫;所有的单位和住户都要做到无臭虫,逐步做到四无。第三条保持城镇街道、草坪等环境整洁。大街小巷要经常清扫、保洁。主要街道、干线的大清扫工作,要在早晨六时(冬季七时)前做完,并随时进行保洁。在街道上不准倾倒垃圾、污水,抛弃动物尸体,堆置、晾晒、煎熬恶臭的物品(包括粪便)。对冬季马路上的积雪,要由环境卫生部门组织,划分区域,指定单位及时清除。运载散体、流体
    2023-04-24
    491人看过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具体有哪些?
    一、关于小区停车1、卖不掉的车位不能拒不出租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至于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由当事双方约定。如果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有购买需求的业主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据一位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对于有产权的可售车位,新条例并不禁止开发企业全部或大部分出售,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小区车位卖不掉,而开发商仍然拒不出租,导致了资源的大量闲置。因此,新条例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少于要求承租的业主户数时,同样应采取抽签等公平方式决定,每户限租一个。据了解,在条例修订最初的草案中,并没有针对此规定的罚则,但为
    2024-01-17
    470人看过
  •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法律综合知识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行业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并实施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
    2023-11-28
    217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江苏省城镇拆迁补偿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4-08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
    • 江苏省镇江市正常产假多久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12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34号修正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1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件的个人出租房屋;(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本)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