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集体劳资协议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7 16:57:47 234 人看过

一、签订集体劳资协议条件有哪些?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工会,如果没有工会的需要由上级工会进行指导,而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好处有哪些?

1、集体劳动合同可以促进企业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集体合同围绕着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计划,规定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基础上,企业改善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计划和措施,这不仅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建立起相互依靠、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也促使双方自觉地在平等基础上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职工明确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可以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企业生产发展了,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也可以得到改善。集体合同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解决了生产与生活的矛盾,从而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只有搞好生产,才能改善生活,这必定能够大大地调动起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2、集体劳动合同可以较好地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加强了企业的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形式。集体合同是广大职工智慧的结晶,它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的讨论、签订仪式的举行、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都是在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下进行的,体现了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原则。集体合同制度的贯彻实施,可以大大提高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使职工更加关心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各项重大问题的决策。

3、集体劳动合同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较好在发挥工会的作用,提高工会在职工中的威信。集体合同对企业行政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了各项具体要求,这必然加重了企业行政的责任,督促企业行政的各级负责人都要为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努力工作。集体合同还规定了工会的一系列权利与义务,把工会的各项工作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紧密地结合起来。所以,工会干部必须尽力完成自己的职责,既要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又要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集体合同不但充实了工会的工作内容,同时也提高了工会在职工中的威信。

4、集体劳动合同可以弥补劳动法规的不足,健全劳动法制。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度了大量的劳动法规,但还是不够健全,还有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集体合同中的有些内容是劳动法规的具体化,有些是在符合劳动法规的前提下作出补充规定,这些内容不但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提供了具体依据,同时也弥补了劳动法规的不足,加强了劳动法制的建设。

三、集体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牛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

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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