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以下这些:(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
生育津贴的历史演变
398人看过
-
股东会职权规定的历史演变
212人看过
-
物权的定义及其历史演变
250人看过
-
留置权的历史发展和演变
311人看过
-
党的纪律的历史演变
453人看过
-
出生证明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402人看过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
职业病是否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26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2022年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15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如下: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
-
-
论述民法保护人身权有何意义?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30第一,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则难以健康发展。第二,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第三,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限制性规定的历史历史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按照普通法规定,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第三人的介入势必引起法律上的诉讼。A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