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1 03:54:21 321 人看过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十一条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

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继续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七条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定期发给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以供查对。

第二十一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三条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

(一)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

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的,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储存额继续计息。

第四章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八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计算办法和

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缴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制度。结余额除预留退休人员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政府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企业、个人有权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基本养老金支付、结存情况,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公布一次职工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挪用、截留、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第四十六条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原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后,与本条例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0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及其最新进展是什么?
    《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集体补助部分,《实施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部分,《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给予55元的补助,省级财政给予5元的补助,市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省和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
    2023-07-03
    76人看过
  • 陕西省80岁以上老年人养老保险的现行水平和相关规定
    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1、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2、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3、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4、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征地后18岁以上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昨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我省土地征用管理和失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情况时指出,尽管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活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6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当前造成被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昨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我省土地征用管理和失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情况时指出,尽管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活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60%以上的被征
    2023-07-12
    50人看过
  • 陕西省医保的报销比例
    其实,对于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的实现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神奇。“神木县已连续数年排行陕西经济强县首位,而且与第二名的距离十分大。”神木县县委书记郭*成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说,今年预计县财政总收入将超过100亿元。得益于丰富的煤炭资源,神木县域经济综合实力目前位列全国第92位,西部第5位,陕西省第1位。该县财政总收入72.27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7.19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02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75元。“神木目前已探明煤炭储量500亿吨,按现在年出产1.2亿吨计算,可持续400年。”神木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雷*声对《中国经济周刊》说,“雄厚的财力是‘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得以实施的基础。同时,我县人口仅有40万,加上地处西部,医疗收费标准不太高,这也是财政能够负担得起的原因。”而神木县实施“全民免费医疗”的起因也不是领导班子的“突发奇想”。“众所周知,神木的GDP
    2023-05-09
    451人看过
  • 怎么查询陕西养老保险
    电话查询陕西省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29)12333,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上门查询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直接到陕西省社保局办公大厅查询;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院邮编:710006电话:029-87292116城市查询陕西省各地市查询请点击上面的链接进入。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查询,您可以登陆12333社保论坛养老保险查询专栏求助。
    2023-05-30
    99人看过
  • 陕西省养老金调整对陕西省居民生活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调整如下: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6元。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2、以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3、退休人员中,194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4、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这次调整主要是针对2020年12月
    2023-07-07
    129人看过
  • 2024陕西省养老保险基数如何计算
    现在不少的人对于养老保险的基数问题,其实都是非常的迷糊的,更不知道这个基数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我们看看陕西省养老保险基数如何计算?陕西省养老保险基数如何计算与社会平均月工资相比,如果你的工资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时,缴费基数就是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3倍计算,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如果你的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60%时,缴费基数就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计算。例如:当地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是1500元:1.你的工资是1200元,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1200元,按8%比例,你应当缴费96元;2.如果你的工资是5000元,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4500元,以上的500元不计为基数,按8%比例,你应当缴费360元;3.如果你的工资是800元,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则按1500元的60%计算,你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按900元计算,按8%比例,你应当缴费72元;将来你的养老金在计算时是
    2024-04-14
    224人看过
  • 陕西养老保险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险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第
    2024-01-08
    203人看过
  • 关于非法集资的最新条例陕西省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非法集资的最新条例陕西省是如何规定的?关于非法集资的最新条例,陕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并举报者给予一定的金钱奖励,奖励金额500元-3000元不等。奖励需符合的条件是: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举报奖金的核定标准1、举报内容经举报奖励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证,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拟定,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或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2、认定属于非法集资,涉嫌犯罪且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2‰(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3、认定属于非法集资,涉嫌犯罪且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
    2023-04-13
    277人看过
  • 陕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是怎样的
    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的幅度,陕西省今年的调整标准为月人均186元,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将从目前的1860元提高到2046元。据了解,此次调整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普遍进行调整,二是按政策向部分群体进行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进行政策倾斜,同时符合上述两部分的,可累加执行。也就是说,养老金=普遍调整+政策调整。普遍调整:每月最低增长125元在普遍调整中,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
    2023-05-08
    107人看过
  • 陕西省实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的
    据了解,失业保险费是由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单位按照不同比例共同缴纳。交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由单位经办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再次就业后停止领取。目前,陕西省实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1月起调整的,一类工资区为862.50元/月,二类工资区787.50元/月,三类工资区712.50元/月,四类工资区652.50元/月。而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一类工资区提高到960元/月,二类877.5元/月,三类795元/月,四类727.5元/月。宝鸡市渭滨区、陈仓区、金台区,凤县享受二类工资区标准,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凤翔县、千阳、陇县、太白县享受三类工资区标准,麟游县享受四类工资区标准。
    2023-05-30
    442人看过
  • 陕西省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缴清吗
    一、陕西省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缴清吗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二、养老保险可以取现吗1、养老保险是不能取出来的。主要是因为社保法已经规定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除非是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出国定居、重复参保或者参保人死亡,才能提取养老保险。2、如符合以上提出的特殊情况,则可以将养老保险取出来。领取养老保险,必须提供《社会养老保险一
    2023-06-07
    211人看过
  • 社会保险法暂行条例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
    2024-01-06
    350人看过
  • 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健全我省律师工作制度,发展律师事业,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工作执照或者律师(特邀)工作证,经过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律师业务活动。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第四条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律师纪律和职业道德,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第五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第六
    2023-04-24
    490人看过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2023-04-13
    30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陕西省的养老金是怎样计算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8
      1.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3.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
    • 在陕西省老年人赡养费是怎么样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8
      法律在陕西省老年人赡养费规定上是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3条新规是怎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省和设区市的XX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XX的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陕西省农村公路条例23条是怎样规定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6
      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陕西省养老保险交费时间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5
      职工社保每月都在交,灵活就业社保都到后半年九月以后了才能交。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