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不同,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个是要原告在起诉时举证,一般需要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开具证明。如果对确定对方办理了暂住证,还可以调取对方的暂住证作为证据。)
(二)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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