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复印店复印报刊文章,甚至整本图书,己司空见惯,甚至一些高校局域网还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传播国内外作者的整本教材,复印教材成风,那么这些行为合法吗?国外影印复制或数字化复制中文书报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并支付版权费?9月2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英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机构(CLA)签署合作协议,就回答了这个问题。
打造一个激励创新、促进增长的全球版权体系,一直是中英两国共同的主张,两国政府版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此开展了密切的合作。此次,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公司在中英版权沙龙上签署合作协议,正是中英两国在版权领域合作的重要成果。
本次活动由英国驻华大使馆和英国知识产权局主办,得到了到访的英国政府知识产权代表团和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大力支持,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陈建功,英国知识产权大臣娜薇尔·露芙女男爵,英国出版商协会主席兼英国知识产权联盟主席理查德·摩勒和中英两国出版界、文学界、版权界百余位代表共同见证了中英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签约活动。
在我国,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学校的合理使用范围,即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但是,学校的很多复制行为己经超出了法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对图书报刊权利人造成了不利影响。而擅自将他人的教材上传至校园局域网,更是明显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学校校内及周边复印店擅自复印他人教材并向学生销售,或者学生自行联系复印店复制教材,以及学校局域网传播教材或其他图书的行为,都属于侵犯著作权,侵犯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因此,复印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而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按照当地法律,政府部门、企业、大中小学影印复制和数字化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报刊文章和图书章节,或制作电子教材,都应该向本地的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RRO)获得许可并交纳复制权使用费才算合法,涉及海外著作权人作品的,还应该根据与海外同类机构签订的单边或相互代表协议,获得海外同类机构的授权,并向其转付使用费。此次文著协与英国著作权代理许可机构签署单边合作协议,即是这种情形。
文著协是国家版权局批准的中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文著协与英国著作权代理许可机构均为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的会员,在该联合会和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协调下,双方进行多年的谈判和沟通,9月2日终于正式达成协议,这是中英版权领域合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书报刊文章和图书片段的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将在海外首先是英国受到版权保护,并开始获得版权使用费。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告诉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2012年11月,文著协曾经组织承办了国家版权局和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主办的数字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国际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邀请六位海外版权集体管理专家,首次向国内集中介绍了海外复制权集体管理的成熟做法和经验。此次与英国同行签约,既是落实国家版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签署的版权合作备忘录,加强中英版权合作,也开启了中文书报刊文章在海外开始受版权保护并收取使用费的先河,也将推动我国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关于复制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更是拓宽了中国文化走出去的路径和范围。随后,文著协将加快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新加坡、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家和地区的谈判,争取在今明两年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的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推动中外版权合作与交流。
据英国版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CEO凯文·菲茨杰拉德介绍,在英国境内,该机构向超过39000个组织发放授权并收取版权费,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后,将保证中国权利人的作品每次被这些组织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使用时都可以公平地获得报酬。此举将有利于提高中国文字作品在英国传播和影响力,由此对中国出版产业的未来产生积极影响。
凯文·菲茨杰拉德表示,能够加强与中国同行的合作,是一个重要而令人兴奋的事情。随着中国的持续发展,创意产业在中国得到不断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出版产业中的集体许可与收费作用越来越大,文著协正在帮助中国权利所有者在海外扞卫其收益不受损失。这对于提升中国作品的国际竞争力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英国版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非常高兴能够支持文著协的这一努力。
在随后举行的对话环节,英国知识产权大臣娜薇尔·露芙女男爵,英国出版商协会主席兼英国知识产权联盟主席、企鹅出版集团中国公司董事总经理、企鹅出版集团北亚区总经理周海伦分享了他们对创意产业所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想法,介绍了中英近期在政策领域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经验交流方面所开展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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