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合同履约成本,在会计上是属于一个单独核算的科目,可以核算的内容有很多,包括企业的薪酬、差旅费、水电费等费用。
合同履约成本的核算如下: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1、管理费用;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3、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4、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金额怎么计算
1、合同履约成本减值金额,等于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账面价值—;
2、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的区别
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合同取得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是当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达成后,由于交易的达成与交易的执行往往存在着时空上的分离,因此,如何保证交易双方忠实地履行已达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证交易达成的又一重要因素。为了做好这一点,同样又需要社会付出一定的资源。除了交易双方为了这一目的而花费的费用以外,从社会整体上来看,需要抽调大量的人力、物力服务于该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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