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饼与保险中的文辞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33:49 273 人看过

一张饼,在两个人之间怎样才能进行平等分配呢?最简单的作法恐怕是其中的一个人享有用刀切饼的权利,而另一个人则享有先挑选切好的半块饼的权利。

其实,世上许多事情都是像分饼一样在寻找一个公平有效的方法,保险业务也不例外。当投保人面对保险人事先已经拟好的保险合同,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时,如何才能创造一个公平的合作环境呢?世界各国的保险法都采用了文辞原则,即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文辞原则形成于16世纪30年代英国的一个判例。1536年英国人查德。马丁开办了人身保险业,6月18日,他承保了威廉。吉朋的人寿保险,保险金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被保险人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险人马丁依约给付保险金2000英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日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需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如数给付保险金。从此之后,当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作为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投保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合同条款大多是已经由保险人拟好的条款。这些条款事先都没有与投保人进行协商,所以对条款的含义产生歧义是很正常的事情。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利用“分饼的规则”,既然是保险人拿刀切,那么就该由投保人来挑,即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来执行合同。英国大法官MacNaghten就是执这样的观点,并身体力行,在1910年汤普森诉公平火灾保险公司一案中启用该原则进行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公平火灾保险公司签发给原告汤普森的保单要求原告不得将易燃易挥发物品“储存及保管”在原告投保火险的房屋内。如原告违反此要求,被告将不对原告房屋因此所受的损失负责。因原告在火炉侧壁放了一小瓶汽油,原告的房屋燃着了火并因此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依保单规定赔偿其损失,被告以原告违反保单规定而将汽油“储存或保管”为由而拒绝。MacNaghten大法官认为“储存或保管”是两个没有十分精确含义的普通英语单词,对其解释决不能去抠字眼,而要合乎常理。你在家准备了茶叶招待客人,那么恐怕没有什么人会说你储存了茶叶!一小瓶汽油又怎么称得上储存呢?正是这席话为汤普森讨回了公道。

将有歧义的保险合同条款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既有效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也约束了保险人的一些不当行为。这样的解释原则可以使保险人在起草合同时将条款拟定得尽量清晰明了,更可以防止保险人故意设置疑点或夸大疑点。如果没有这条原则,难免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权利方面会掷地有声,而关于其义务方面则含混其辞。

关于文辞原则,我国保险法第30条作出了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条款是当前我国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的重要法律依据。

正是由于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文辞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财产保险中有一些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造成的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责任要求赔偿,这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火灾”就有歧义,有一些法院根据《保险法》第30条认为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实质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强辞夺理,以获取非法利益,不利于保险合同争议的及时解决。

其实,保险合同的条款虽然是保险人单独订立的,但是保险人也不会只从自己利益出发,订立不平等条款,我国《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专门机关监督保险条款,正是为了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使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特点、目的、内容等诸多因素,根据合同条款上下文,进行逻辑性的分析和推理,探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含义,而文辞原则,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推论。

有人说,保险活动中有许多规则是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投保人关于保险标的信息比保险人知道得多导致其有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关于保险合同的信息比保险人知道得少导致其有疑义利益的优势。其实这也是现代社会中公平交易最直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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