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职工在企业enterprise工作期间形成的,依照《劳动法》、《企业enterprise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处理的人身伤亡事故。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经济economy性赔偿。建筑施工事故构成工伤,当事人之间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是否构成工伤,赔偿争议是否符合工伤赔偿案件的条件,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和界定:
(1)看争议双方是否符合特定主体要求。
工伤赔偿案件主体是特定的,不适用一般主体,这是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工伤赔偿案件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国有企业enterprise、集体企业enterprise、中外合资合作企业enterprise和私营企业enterprise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enterprise法人。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包括个体经济economy组织,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法律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和单位有明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如,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等。对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个人,也只允许独立或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因此,农村中的各类个体建筑队、装修装饰队、承揽工程的合伙施工队等,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件,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建筑市场的劳动者即建筑施工事故的受害方即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2)看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法》实施以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确认用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主要审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没有劳动合同,不能绝对地排除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存在。《劳动法》虽然对事实劳动关系未明确规定,但在劳动部的有关规章中有条件地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China境内的企业enterprise、个体经济economy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enterprise、个体经济economy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在确定建筑施工
事故受害方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关键要根据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认真审查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看人身伤亡事故是否发生在劳动过程中。
劳动过程是界定工伤的一个关键环节。参照《企业enterprise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范围的列举式规定,结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人身伤害是否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确认,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综合探讨:一是工作时间因素,考虑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工作场所因素,考虑是否在工作场所遭受意外人身伤害。三是利益因素,既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场所内的情况下,考虑是否为维护用人单位利益而遭受意外伤害。四是公益因素。即指劳动者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等遭受意外伤害的。在确认建筑施工人身伤亡是否发生在劳动过程中时,应主要依据伤害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和施工区域两个因素,同时兼顾利益因素和公益因素。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雇员受害赔偿法律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的传统法学理论(theory),雇佣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因而,劳动者在公有制单位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并不是雇佣劳动,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economy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economy制度,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变化,劳动力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社会分配形式日趋多元化,不能再简单地以生产资料私有即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来区分劳动法律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法律关系。《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enterprise、个体经济economy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enterprise、集体企业enterprise、个体企业enterprise、私营企业enterprise、联营企业enterprise、股份制企业enterprise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enterprise和外商独资企业enterprise等各种单一所有制企业enterprise和混合所有制企业enterprise。上述企业enterprise与其劳动者(有的称雇工、雇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属劳动法律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那么,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区分劳动法律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劳动者(雇员)成为某主体(企业enterprise或组织)的成员并在其监督下提供劳务的前提下,应当主要从接受劳动者(雇员)提供劳务的主体上来区分和界定,凡是接受提供劳务的主体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用工权,即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件,与向其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法律关系。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和合法用工权的组织或个人,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建筑队、农村承包户等,与向其提供劳务的劳动者或雇工、雇员之间只能发生雇佣法律法律关系。具体认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还要从双方之间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受雇人有无报酬、受雇人有无提供劳务、受雇人是否受雇佣人的监督和指挥等方面全面考察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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