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有一点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当然,有损失的还是需要赔偿的)。在具体的事务完成之后,支付的是报酬。而承包合同并无法律上确定的概念,包含着承揽合同,范围更大一些。总之,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就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而承揽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一、承揽人转包如何处理
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订做人所交给的加工、订做、修缮等任务,订做人接受该项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的重要特征就是为了满足订做人的特定需要。承揽人必须独立完成订做人所交给的工作,没有征得订做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工作转交给他人去完成,否则就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行为。承揽人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订做任务的一方当事人,它包括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
二、跟人干活怎么确认劳务关系
劳务合同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认定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支付工资的凭证、记录。
2、缴纳社保的记录。
3、用人单位方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4、由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
5、劳动者日常工作考勤表。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以上第1、2、4、5项的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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