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国票据抗辩权限的立法模式
票据抗辩权限问题是票据抗辩权研究的核心问题。各国票据法在票据抗辩限制的立法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主义,一种是积极限制主义,一种是消极限制主义。积极限制主义,是指票据法以明文列举抗辩来由,凡未列举的,不为抗辩来由的立法形式。这种立法形式,虽有其标准清晰、是非明显、定性定量的优点,但是难免失之僵化,或有列举未尽,一旦票据生活因发展而复杂,出现法未列举但依票据立法宗旨应予抗辩的情事,就难以用现有规定公正、周全地保护票据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英美法系主要采此种立法模式。在英美法系的票据法中,任何持票人在法律上均初步推定为正当持票人的抗辩,抗辩人员有举证责任。根据英国《票据法》第29条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302条地1款的规定,正当持票人的是:
(1)持票人所持票据在形式上是正规的、完整的;
(2)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在票据逾期之前;
(3)持票人取得票据付有对价;
(4)持票人在受让票据时未被告只该票据曾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5)持票人在受让票据时对让与人在票据所有权上的任何瑕庇概不知情。消极抗辩主义,是指票据法以明文列举票据债务人不得施行抗辩的情事,凡不列举者,皆可作为抗辩事由的立法形式。大陆法系票据法一般均采取这种立法主义。例如,《日内瓦流荡票本票法》第17条即规定,汇票上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与以前持票人之间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取得荡票时明知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时除外。这种做法,扬积极制主义之长而避其之短,故被国际社会所其认。
2、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立法模式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抗辩属于不完全抗辩、切断的抗辩、限制的抗辩,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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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限制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3为了确保票据的流通和安全,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抗辩规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那么票据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什么呢。票据抗辩权限制条件: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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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7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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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和限制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9根据《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r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r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r(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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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反限制含义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5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法上一般抗辩权随债权转移而一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就产生新的抗辩。而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有悖于票据的流通性,因此,《》规定了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即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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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06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