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9 12:19:27 76 人看过

健康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民事主体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得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健康是公民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保证,健康包括身体的健康和精神的健康,侵犯他人健康权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一、健康权的保护范围

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带民事赔偿;对于轻微的伤害行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一般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健康权和身体权有什么区别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相互依赖,又互有区别。生命权与身体权相互依赖。无身体,生命则无所依托;无生命,身体的存在则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身体权维护的是人体整体构造的完整性,而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生命的持续活动;此外,“身体权因创伤而受侵害,生命权则非有死亡发生,不能认为受侵害”。

其次,生命权与健康权相辅相成:生命的延续依赖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以生命的存在为基础。生命权与健康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健康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生命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治疗完全或者部分恢复健康,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结果必然是生命的丧失。

三、健康权的标准

健康权的标准,是指衡量健康权利的准则。为了使健康权的保护、促进能够实现预定的目标、达到一定的水准,而不至于因为认识的偏差、条件的制约和措施的不当而导致健康权的滥用或对健康权的侵蚀,确立健康权利的标准是必要的、必须的。

健康权的确立在于使权利主体实现健康利益,健康权标准的确立在于为包括国家在内的义务主体实现健康权利提供一定的准则或监督标准。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健康标准,健康权的标准更是不确定的。如果从动态的视角考察如何建设健康权,那么健康权在量的方面受到尊重、保护和促进的程度可以视为健康权的实践标准。从这个角度上讲,健康权的标准至少应包括:

(一)健康知识应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普及。具体标准是:公民有健康权利意识并希望获得健康知识,公民应当认为这是一项应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有能力通过各种渠道向公民提供基本的健康知识,只要公民愿意,他(她)就可以在工作和生活中随时获得与工作性质、生活方式相关的健康知识,且所提供的健康知识能够为特定的人群所接受。

(二)初级卫生保健权利能够获得保障。具体标准是:

1、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公民有均等的机会接受初级卫生服务。

2、用于卫生事业的经费不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而且这笔经费中应当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医院以外的初级卫生服务,包括社区卫生保健、卫生中心保健和诊所保健等。

3、在一定短的时间内可以购买到不少于一定数量的基本药物或接受不低于一定水平的卫生服务。

4、公民能够及时得到科学上可靠、医学上适用、经济上能够负担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传染病预防接种、常见病和伤残的恰当处理、妇幼卫生保健等。

(三)公民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待遇。在公民患病的情况下,公民的健康权的保护水平应达到这样的标准:

1、公民能够根据其病情自由选择相应层次、相应类型的医疗机构。

2、公民能够购买到经济合理、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

3、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社会医疗保障,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不分地域和身份以不同形式覆盖所有公民,即便再经济贫困,公民也能够无差别地获得来自社会的基本医疗保障。

4、在紧急的情况下,公民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

5、医疗待遇的给付遵从适当的程序。

6、患者能够依据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可以获得应有的福利保障。

(四)特殊群体的健康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特殊群体的健康权至少包括妇女健康权、婴幼儿健康权、老人健康权、残疾人健康权等,相应的健康权的标准应当是: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都能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妇女在产前和产后能够有条件得到特别的护理,妇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处于较低水平;妇女同其他任何人一样能够无歧视地享有医疗卫生条件;妇女享有生育社会保障;妇女不被强迫从事其生理特点不允许的工作。

2、婴幼儿能及时获得免疫接种,婴幼儿死亡率低于一定的指标;未成年人无法获得香烟和毒品;未成年人的思想免收不健康文化的侵蚀;未成年人免于沦为童工。

3、老年人卫生保健和医疗待遇的权利获得倾斜保护,老年有机会获得精神健康服务、长期性的健康服务以及慢性老年病的康复护理。

4、可控性的残疾的发生率逐渐降低;残疾人通过可接受的方式获得无障碍的康复服务和社会服务。

(五)公共卫生权利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护。包括:

1、公民在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有机会、有渠道了解公共卫生情况。

2、食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公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最基本的营养;公共卫生服务市场有序、规范。

3、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和预警机制健全,反应迅速;传染病报告漏报率控制在相当低的水平;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理机制健全,事件的处理符合适当的程序。

4、艾滋病和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性疾病的发病率呈不断降低的趋势。

5、工作环境、社会精神风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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