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对方当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3、丧失商誉;4、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不安抗辩权。
1、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2、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因异时履行发生的,这种异时履行一般应由当事人特别约定。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具体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为了防止先履行一方滥用不安抗辩权,民法典对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两项义务:一是举证的义务,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或不会履行的情况。二是通知的义务,如果在中止合同履行后不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会因此支出不必要的费用,甚至可能导致各种合同纠纷。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一旦另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了不安抗辩权后履行的条件是什么的解答,首先还是双方因为同一个合同相互负欠债务,然后就是一方当事人先履行,最后先履行一方不能按照规定履行约定的债务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就是后履行的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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