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1、《15岁少女惨死家中,脖子上有明显掐痕,市县两级警方介入调查》本报讯(记者郭江毅)昨日上午八时,记者接报料称,九江县马回岭镇建筑工程公司院内,发生一起凶杀案,被害人是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案发现场大铁门紧闭,四周围墙高达2米多。院内右侧是被害人父母居住的房间,左侧是一栋两层楼房,被害人一人住在里面。在现场,被害人父亲熊某对记者说:“我女儿是个听话懂事的孩子,今年才15岁,下半年读初三。8月19日晚7时许,她到我房间来看电视,后来我迷迷糊糊睡着了。大约10点多,我醒来一看,电视没关女儿却不见了,估计是到自己房间睡觉去了。我看到她房间的灯光是亮的。昨天清晨6时许,我突然听见老婆大叫:“快来啊,厨房里有个疯子睡在那儿!”我赶过去一看,发现女儿躺在厨房里,满身是血,上身衣服被掀起,下身白色长裤和内裤被脱至膝关节以下,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据村民介绍,马回岭建筑工程公司系被害人父亲熊某承包经营,内有5名民工,其中有一对哑巴夫妻。截至发稿时止,市县两级警方正对现场勘查取证。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浔阳晚报》2006年8月21日)
2、《花心木工j杀花季少女,警方48小时擒凶,嫌疑人已被刑拘》本报讯(作者张献忠记者郭江毅)8月22日,九江县“8·20”杀人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死者熊某,15岁,系建筑工程公司院内木材加工厂熊老板之女,今年读初二。20日凌晨接报警后,专案组经现场勘验确定,此案为以性侵害为目的的故意杀人案。民警在侦查时,接到群众反映,19日晚案发时间前后看到以前在厂里做木工活的刘某在现场出现过。得知这一qing况后,专案组随即对刘某展开调查。经查得知:刘某从2004年起经常到木材加工厂做事,期间刘某还经常与外面不三不四的女人鬼混。今年4月离开木材加工厂,近几天在马回岭一吴姓居民家中做木工活。侦查人员赶到吴某家时,刘某已不知去向。22日凌晨,民警在武宁县人民医院附近一出租屋内将刘某抓获。经审讯,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刘某1972年生,星子人,现已被刑拘。目前,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浔阳晚报》2006年8月23日)
正文:
一、接受委托
夏日的午后,我和犯罪嫌疑人的哥哥在一家茶馆见面。老刘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的。他怎么也不相信一贯老实巴交的弟弟会做出这种事qing。但是他又不得不信,弟弟出事后,他立即聘请了一位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律师带回来的消息说,弟弟当着律师的面承认自己杀了那个女孩子。
老刘满面愁容。陪着他一起来的,是弟弟的女友小范和她的姐姐,也就是新闻报道中所说的“不三不四的女人”。小范在犯罪现场附近的一家按摩店工作,案发当晚9点钟之前,刘某一直在找她,由于小范出去了,没找到人,刘某10点多钟骑着摩托车回了县城。女孩遇害的时间正是10点左右。
小范的姐姐说,当晚11点多的时候,刘某骑车到了她店里,让她打电话给她妹妹,说是自己找她。当时刘某衣着整齐,并没有什么异常的地方。第二天一早,小范回到县城,两人一起吃早饭,逛街买东西,还去附近的景区去玩,刘某神态正常。小范坚信刘某不会杀人,请求我帮刘某洗刷冤屈。
据了解,刘某已经离异,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女友小范也有两个孩子。他靠着做木工为生。刘某有一次在公交车上捡到了一个遗失的挎包,里面有现金和手机,他通过手机找到失主并归还挎包,因此认识了现在的女友。受害人并非是木材加工厂老板的亲生女儿,而是养女。
就在我与办案单位联系要求会见刘某的时候,一位记者找到我,说是有重要线索可以证明刘某无罪,希望与律师合作。我在办公室接待了这位记者。他刚刚从案发现场和刘某家里赶来,风尘仆仆。他说,根据他掌握的消息,公安人员并没有在现场找到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刘某杀人,而且,根据他在受害人读书的学校了解到的qing况,这个女孩是比较疯的那种女孩,社会交际很广。据说,在刘某被抓的同时,附近又有一个19岁的男孩子被捕,供认是自己杀害了这个女孩。
我顿时精神一振。
记者笑着说,这个故事很有写头,里面有刘某和他前妻、女友、死者几个女人之间的恩怨qing仇,写出来一定好看,他准备写一个纪实报道,但是根据杂志社的要求,此类稿件必须有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发表。这位记者希望我能够出示一些案卷材料,并出具材料证明本案系一起qing杀案。
我断然拒绝了这位记者的要求。案卷材料涉及侦查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绝对是不可以向外界披露的,本案尚未有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岂能先认定其qing杀性质?尽管对这位记者的敬业精神我深感敬佩,但是无理的要求我是不可能满足的。
接受委托后没多久,案件就侦查结束,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我赶到检察院送委托手续,并提出会见和阅卷的要求。经办的检察官说,由于案qing重大,需要移送上级检察院公诉,所以决定暂不安排会见,暂时也不同意律师阅卷,只能给一份《起诉意见书》。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说法,刘某是因为当晚在木材加工厂厨房遇到死者,死者说刘某摸了她,要告诉自己的父亲刘某要强j她,刘某为此将她掐死,并伪造强j现场。我觉得这种杀人动机有点牵强,于是和检察官交换意见。经办的检察官也说,的确有点不符合常理。检察官证实,本案证据是有点问题。同时检察官否认了那位记者所说的有位19岁男孩供认自己杀了死者的传言。
案件终于移送到了市检察院,我立即与经办的检察官取得联系,他还没来得及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当我捧着厚厚一叠复印的案卷材料走出检察院,内心充满了喜悦。经办案件的检察官是本市公认的最厉害的公诉人,全省优秀公诉人的第一名,终于有一场恶战要开始了。我喜欢这样充满挑战的案子!
二、阅卷
拿到案卷材料的当天,我独自一人在茶楼里看案卷,从下午5点一直看到晚上12点才离开,几百页的案卷材料被我摊在桌上,划满了各种记号。越看我越兴奋,越觉得本案充满了蹊跷。
首先,除被告人供述外,其他所有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刘某杀人;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未提取凶手的脚印、指纹、毛发、血迹。
其次,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存在多处重大差异。主要有:
1、根据现场勘查,被害人被人掐死后,阴部血肉模糊,法医鉴定认为系凶手以木棍捅成的。但是刘某在第一次的供述中,先是说自己掐死被害人后,用手指捅了被害人阴部,在侦查人员的提示下,才说用的是木棍捅的。尤其可疑的是:刘某在多次的供述中,始终说作案的木棍是50-60公分,或者60-70公分。但是,经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该木棍的长度为161公分。刘某作为一名木匠,对于长度不可能犯下如此悬殊的错误。刘某既然认罪,就没有必要隐瞒作案工具的长度,对作案工具描述的不准确,是该案的重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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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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