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职位不得担任刑事诉讼见证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10:20:26 73 人看过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有精神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备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由合格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记录相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刑事诉讼见证人的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勘验或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

、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时,都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行为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在民事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时,也要邀请见证人到场。

人民法院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证上证明拒绝的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文件留下,即认为已经送达。

在当代的社会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侦查人员或者是勘查人员,在检查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现场以及尸体或者是对于相关人员来进行搜查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邀请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的。对于见证人而言的话,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而且必须要保证其作证的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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