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拆迁造成的额外生产经营损失,如何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42:04 336 人看过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设的。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妥税务登记并提供完税证明。

当然,各地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已经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还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二是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的具体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赔偿金额。因此,全国各地对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统一的赔偿办法。各省、市都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因此,笔者想总结一下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赔偿方法。

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再乘以一定比例计算生产经营损失。比如,上海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市场价格的10%确定。根据内蒙古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

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面积计算。比如,在北京,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将按照每平方米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支付800元至30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根据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生产经营损失。这种计算方法是根据利润和营业额来计算对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如深圳规定,根据纳税证明能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深圳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给予6个月的税后补偿前年或按类似楼市租金计算。

根据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如河北省规定,对因收购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

通过协商选择并确定评估机构。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几种方式之一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山西省为例,规定补偿金额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照被征收人在山西的月均净利润计算(三)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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