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学抱腿摔倒受伤学校无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40:29 310 人看过

晚报讯A和B是清浦某小学一年级的同班同学。今年3月5日下午第一节课后休息期间,在教室走廊上,B抱起A的一条腿,致使A失去平衡摔倒,导致左臂受伤。当天下午5时,A左臂痛疼难忍,班主任遂与A父母联系,通知他们来校,并与A父母共同将他送往淮安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A为左肱骨外髁骨折。A在住院期间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手术后于3月21日出院。4月28日,A再次住院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5月11日出院。在此期间,B的父母为A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此后,两个孩子的父母就A受伤后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10月3日,A到清河法院起诉,要求B及其父母以及学校共同赔偿他各项损失14000元。

B及其父母称,当时A在和其他小朋友打架,B过去拉架时反遭谩骂,因此摔伤了A,对此双方均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数额偏高,不予认可。学校则称,原告主张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学校不是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平时的日常教育、管理过程中,学校严格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经常宣传安全防范措施,就这次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抱住A的一条腿,导致A站立不稳摔倒,造成他左肘部受伤,这是侵权行为,应予赔偿,由其父母承担。B及其父母主张该事件是因为A与他人打架时B拉架反遭谩骂引起,对此,除了B本人的陈述外,没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该学校提供了学校的安全工作制度、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德育手册、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班主任手册、班主任学习笔记、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并且本次事件发生于课间休息时间内,地点位于教室外的走廊内,属于学生放松过程,并非发生在教师的直接监管的情形下,学校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在本次事件中遭受的损害,应由B的父母赔偿。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法院一审判决B的父母赔偿A各项损失共计1006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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