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人身隶属性的特征。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虽然每一职业的具体情况所要求的监督或指挥程度不一样,但若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必定存在某种程度的管理与服从。
二是劳动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虽然是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而形成的,但该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国家预设的法律框架内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其合同虽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但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
三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已经将劳动付诸实施后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若仅有双方当事人签约的行为,尚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另外,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它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过程。
四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负有单独承担商业经营风险的民事责任。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出劳动者的从属性和非自主性。因此,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并不承担因其劳动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而对内亦是仅仅依照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法院怎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方式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的特征;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关系是否劳动者已经将劳动付诸实施后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否不负有单独承担商业经营风险的民事责任。
一、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指雇用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用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二者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其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其一,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雇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其二,主体地位不同。雇用关系是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雇主支付劳务报酬,而被雇用者承担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时间内完成双方特定工作的义务,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虽然在有的雇用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人亦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该种管理系双方在订立雇用关系时的一种合议,更偏重于雇主对受雇者在提供劳务时的监管,且这种监管事前未经受雇人同意不得约束受雇人。
法院在受理劳动纠纷案件之前会首先判断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在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时法院会根据文中的提供的四种方式再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具体的判断。最终根据双方的需求做出比较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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