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增强公司采购环节透明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条组织机构及职能
1.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室成员、学院纪委、后勤处及有关人员组成。
2.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直接参与公司及下属各中心的大额招标采购工作,对各中心组织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小额的招标采购工作由各中心主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但应报备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人员可直接参与招标也可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招标范围
1.公司进行的基础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2.公司的设备或技术改造采购。
3.公司的大宗物资采购,凡适合进行招标的,都应当招标采购。
4.大宗物资采购以外的其它符合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也应当进行招标采购。
5.符合招标条件全年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能分次招标的应分次招标,以做到经常调整采购价格,降低采购费用。对于一些比较简单的大宗物资或小额物资采购,可采用简易程序招标。
第四条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是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2.邀请招标:是公司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工作程序
1.招标要求及流程
(1).公司认为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实施前十天向招标工作小组提交招标计划。招标计划中应注明拟采购的物资名称、数量、预计单价、预计总金额、供应时间、技术要求、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并提供六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必要的材料。
(2).招标工作小组接到招标计划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招标工作会议,讨论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凡招标的单位提交材料不全的应限期补齐,同时研究工作程序、招标方式、招标要求等。
(3)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采取邀请方式的,应当向六个以上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任何人都有邀请符合投标条件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的权利。
(5).设有招标标底的,招标小组成员对标底必须保密。
2.投标要求及流程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要求时间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反应。
(3).投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4).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招标规则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所有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或投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金额的5%收取;待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不加利息),中标的投标人待签定正式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履约期满中标人提供质量保证金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加利息);质量保证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一年,金额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收取,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如数退还(不加利息)。
(5).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招标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评标和中标
(1).招标工作小组收到第一论投标后,组织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初选投标厂家,并对初选投标厂家在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经评标小组评审,如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2).重大投标项目应对初选投标厂家进行实地考查,深入了解投标厂家的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合同执行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3).投标小组结合实地考察结果或第一轮投标后投标人修改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二次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参与竞标或投标的几家合格供应商。
(4).确定参与最终竞标或投标厂家时,应尽量选择同一档次的投标厂家,避免投标厂家在技术实力、合同执行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方面的差异,以做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5).招标小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招标小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最后一轮由最终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对招标价格进行议价或竞价(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最终确定合格的中标厂家。
(7).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罚则
1.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对干涉招投标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或其他参与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追究法律责任。
3.参与招标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对责任人给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招标人员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投标小组有权宣布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对责任人予以开除。
第七条附则
1.本制度和工作流程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中心。
2.本制度由公司经理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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