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 股 东 需 要 承 担 哪 些 连 带 责 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情况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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