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审前过滤制度是什么?
审查起诉审前过滤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以事实、证据为“经”,以法律及法律政策为“纬”交织的“滤网”,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规范要求,将不能经过滤网检验的案件截留在审前阶段的程序和制度。审前过滤应成为检察机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审前过滤主要具有四项功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提高公诉指控的质量及效率,防止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和冤假错案发生;对侦查活动形成深入、实质、全方位的监督,引导侦查取证围绕庭审依法有序开展;为审前案件依法适当分流提供制度性保障;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贯彻落实。
当前,在审前过滤具体程序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筛查主体角色及筛查功能定位不准。在筛查主体角色定位不准方面,有的办案人员还停留在重打击、轻人权保障,重配合、轻监督的老观念、老工作模式中,没有筛查的意识和能力,需要引导检察官依法履行筛查监督职能。
筛查标准把握不准。部分检察官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压力背景下,为防止错案追责,不自觉地人为缩小筛眼。表现为将涉嫌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案件,仍以细枝末节问题未查清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将部分“带有非根本性问题”的案件在促成当事人和解后,劝说公安机关撤案等。
筛查配套机制不健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机制,办案压力分解和风险防控的硬件及软件条件不到位等,均影响到筛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完善审前过滤制度,要厘清审前过滤功能定位,确立统一、科学的筛查标准,同时须明确筛查程序及配套机制等事项。具体而言:
建立“罪与非罪等根本性问题”的第一道筛查和“非根本性问题”的第二道筛查。第一道筛查中,非罪案件包括:本身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因非法证据被排除后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案件;存在合理抗辩事由的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坚决不提起公诉,但可由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形成有罪的完整证据链条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再重新接受第一道筛查。第二道筛查中,非根本性问题包括:部分证据或程序有瑕疵、基本犯罪事实清楚但仍有部分非主要事实不清(例如量刑事实不清)的案件;无管辖权的案件;等等。前者在修正瑕疵后也需重新接受筛查,再报捕或提起公诉;后者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明确审前过滤的具体程序和配套机制。一是做好筛查前的审查基础。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全方位、分阶位的分析和审查,做到不仅对全案证据及事实整体情况了然于胸,而且对每个证据的证明资格、证明力大小、证据链条缝隙等熟知。这需要转变审查思维及方式,强化证据裁判规则意识,强化必要的怀疑意识,强化关键证据必须亲历审查的风险意识,强化听取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辩解意见的意识,强化矛盾证据综合分析处理能力等。二是分阶段过滤筛查的主要内容。明确筛查对象的范围、各阶段筛查重点及功能;明确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各自的边界和处理方式;明确法律适用的条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尺度,准确理解规范性条款等。在条件成熟时,对部分案件探索建立证据公开审查机制,比如召集检察官会议、检警律师联席会议或引入听证制度,确保筛查的公开公正。三是做好问题案件的引导及分流处理。强化非法证据准确排除和瑕疵证据有效引导补正。建立公安与检察机关配合衔接机制,引导其遵守证据规则,围绕案件事实构成要件,结合犯罪嫌疑人辩解或其他矛盾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侦查取证工作。
检察院在接收到某个案子准备着手开始调查和针对某个罪犯进行指控的时候,必须要在起诉之前进行严格的过滤并将其中没有效力的证据和材料都排除掉,以免有些证据和材料会影响到自己准备的其他文件被法官所接受的程度而最后影响到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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