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取保候审补充侦查期限多久
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最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不批捕取保候审补充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具体的补充侦查的情况是: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三、不批捕取保候审补充侦查的特点有哪些
补充侦查的特点有:
1.从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情况看,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比例较高、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比例不高;
2.从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一案多人、一人多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案件;
3.从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来看,主要原因大部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有少部分是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重新鉴定等方面,但没有明确区分哪些是事实不清,哪些是证据不足;
4.从退回补充侦查后案件的处理来看,不起诉案件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n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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