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与合同制有什么不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8:57:53 253 人看过

一、劳务派遣制与合同制有什么不同?

劳务派遣就是由劳务公司与你签订合同,劳务公司把你派遣至某一单位工作,你和工作单位只有岗位关系,你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合同和合同制员工类似。也是有试用期,是固定期合同。

真正大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签订最少必须是两年,可两年以上。并且劳务派遣合同的工资必须当月发当月。很多单位为了不违反劳动法。一般是当月发基本工资,绩效第二个月发。

其余的也没有什么。都是按劳动法上面来。

二、怎么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

1、开办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劳务派遣机构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变更经营地址的,新迁入地的场所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有相关任命批文;

(4)变更注册资金的,须有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3、申办须提交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4、机构变更应提交资料

(1)《广州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有变化需提交。

(3)注册资本有变更需出具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4)住所有变更的需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有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6)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5、注销或歇业应提交资料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处理情况报告。

6、办理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业务办理指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材料;

(2)承办: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责任处室(科室)工作人员审核;

(3)审核:责任处室(科室)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有关场地、设备和人员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批准:责任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转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发证手续。

三、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派遣单位的义务1、雇主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用工单位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七)用工单位的禁止行为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共同禁止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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