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5:24 382 人看过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5日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

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标要求,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预审和审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二)土地产出率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三)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当符合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五)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应当符合表5的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五项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七、工业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提高工业项目土地集约利用率。

八、本标准由正文(表1—表5)、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2)共三部分组成。

九、根据我市土地资源状况、产业发展情况和新的《产业导向目录》,市政府对本标准作适当修订,每两年发布一次。

十、本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控制标准应用说明

一、标准应用

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申报的工业项目所属工业行业的类别和代码,再根据表1、表2、表3、表4和表5分别确定申报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产出率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控制指标。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2)。

(一)工业建设项目容积率不低于所在行业所在区域的指标值。

(二)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所在行业所在区域的指标值。

(三)工业建设项目预期的土地产出水平不低于所在行业所在区域的指标值。

(四)工业建设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

(五)工业建设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超过7%.

二、指标解释

(一)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二)土地产出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

土地产出率=工业增加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四)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之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三、适用范围

一类地区标准适用于特区内和高新技术产业带。

二类地区标准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带)。

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分类目录,制造业门类分为32个大类、174个中类、460个小类以及1000多个细类,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

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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