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01:20:08 121 人看过

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政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等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的情形有: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人;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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