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9:52:45 230 人看过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其实无论合同期限长短,只要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企业都可以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而且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或《劳动法》第25条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当然,也不能认为只要给了经济补偿金,企业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理由的合同解除只有一种,那就是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单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提前解约的违约条款,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前告知公司的工会,取得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的结果书面的通知工会。然后由人事部门通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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