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是什么证据材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4 00:55:31 469 人看过

一、勘验笔录是什么证据材料

勘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是什么

在诉讼过程中,现场笔录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由被告提供给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把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并举,规定为一类证据形式。但事实上,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1.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2.二者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3.二者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

4.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进行讯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

三、如何去申请重新勘验

当事人如对勘验结论有异议,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即法院对重新勘验申请享有自由裁量权。此处对于当事人提出勘验异议的限制并不多,只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即可,至于能否重新进行,由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n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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