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原则的局限性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53:19 443 人看过

[关键词]资本多数决;选举权;权益保护2005年。资本多数决原则及其缺陷

作为一个典型的营利性法人,股东的出资额和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因此,公司讨论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投资收益率和风险承担制度的一致性为基础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原则使得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往往在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中占据主导地位,其意志往往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具有约束力。如果这一原则运用得当,可以有效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然而,随着现代公司股权分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权力向董事会过渡趋势的逐步形成,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日益明显。具体而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本多数决原则阻碍了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使股东民主失去了基础。所谓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以股东资格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中,公司不得实现股东之间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实行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性质和数额平等对待的原则,任何股东不得通过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然而,资本多数制的采用使得股东之间的不平等成为可能。它使大股东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却使小股东的表决权失去了意义。由于小股东的意志难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使得小股东的意志脱离了财产利益。因此,作为小股东,他们必须服从大股东的意愿,但不能充分考虑这种意愿是否有利于自身利益。因此,资本多数决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没有体现股东的实质平等

其次,资本多数决扼杀了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使股东大会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弱化了股东的民主色彩。股东大会是公司主权的象征,是股东直接控制公司的法律机关[2]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进行表决,实现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因此,对于股东来说,参加股东大会的目的是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这种参与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意志能否被公司所接受。然而,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大股东的意志始终处于支配地位,而小股东的意志则被大股东的意志所征服。因此,事实上,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很难发挥其作用,但其持股却没有相应的利益诉求机制。这种情况必然挫伤小股东的积极性,使其不愿出席股东大会,从而导致股东大会的“空壳”

第三,存在滥用资本多数决权的风险,这使得股东民主名不副实。所谓滥用多数股权,是指大股东根据大股东的资格行使表决权或利用其影响力,以实现自己或第三人对某些利益的追求,损害或者限制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3]滥用资本多数权的原因有很多:第一,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对于大股东而言,一旦其利益与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就会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不当行使表决权,造成资本多数权的滥用。其次,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自由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性使得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显得很随意。就前者而言,它植根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预。因此,这一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适用必然导致资本多数权的滥用;就后者而言,特别是对大股东而言,他们有权控制公司的全部财产,但只承担出资责任,这也会使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无所顾忌、恣意妄为,限制资本多数决的立法对策。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大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义务。赋予股东按股表决权的目的,是使股东获得按股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但由于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的意志可以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对公司及其他少数股东具有约束力,对公司及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这种对公司利益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限度。因此,为了保证控股股东能够正确行使表决权,有必要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明确其在行使表决权时的义务。该义务的内容应当是:大股东在为自身利益行使表决权的同时,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大股东在决定公司的经营事项时,应当首先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对涉及股东权益事项的决议,大股东行使表决权不得侵犯其他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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