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非法退出的法律后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20:21:00 314 人看过

首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清算事由时,股东负有清算责任。虽然目前在理论上,对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着不同的见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股东因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被判承担债务的案例。可见,有限责任原则对股东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应该就是股东是否尽到了清算责任。

其次,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讲,如果企业有关人员在撤离时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处置并占有企业资产,将涉嫌构成走私、职务侵占等犯罪;而撤离前明知企业财务情况,却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或开具空头支票等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或票据诈骗等犯罪。而根据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国有权请求引渡相关涉嫌犯罪人员,即使外国方面以涉嫌犯罪的人员系本国国民为由拒绝引渡,也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在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追诉。

一、公司注销后的诉讼主体

公司注销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为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开办单位或投资人;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即诉讼赔偿主体。

二、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依法进行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未组织清算,那么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怎么办?这个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一)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股东?实践中有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要求法院判令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参加诉讼,但是此时公司尚未进行注销登记,企业的法人资格还存在,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企业债务。

(二)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未进行注销的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未被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仍然可以参加诉讼,如上文所述,企业法人资格仍存在,但是解散之后,企业已经丧失实际的履行能力,对债务应由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分配。

(三)债权人在工商部门不组织清算时可否直接起诉工商部门?债权人认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清算,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不及时履行行政职责,债权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公司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不作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被以行政解散或者司法解散等手段强制终止企业的经营行为时,相关的主管机关应该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债权人法律知识的不足常常会使他们搞错起诉对象,实际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违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后,不及时组织清算,成立清算小组,致使债权人无法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为了弥补其所受损失,债权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组织清算,如果其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债权人则可向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或要求其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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