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被征用后如何处理租赁关系
在土地租赁期间遇到征地,承租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具体补偿标准和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征地补偿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补偿费: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土地的原用途和价值进行计算,通常以每亩或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支付。
2.安置补助费: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行安置的费用,包括搬迁、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费用。
3.青苗补偿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和树木等进行补偿的费用。
4.附着物补偿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渠、道路等附着物进行补偿的费用。
二、土地被征用的流程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其它。
三、土地被征用应该如何应对法律问题
土地被征用应该应对法律问题的方式是: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直接拨打国土部的法律热线12336;政府征收土地侵犯农民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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