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执行各种生效法律文书,如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以及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等。第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条是该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举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具体来说,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第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3、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于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以保证法律文书的执行。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程序和要求等。
总的来说,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规定是一项非常有用和实用的法律法规,它有助于确保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总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规定对于确保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该规定明确了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程序和要求等,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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