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16:34:07 478 人看过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什么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办案规范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5、突发性事件。二、受理举报投诉1、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2、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3、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4、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
    2023-04-13
    253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一、2020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0年现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修正。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架构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第四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三、2020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改了哪些地方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
    2023-04-12
    342人看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新全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
    2023-05-01
    254人看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月起施行
    据新华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拖欠工资最高罚双倍《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最高每人赔五百《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
    2023-04-25
    497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以前用人单位自己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部分违章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不按规定着装等进行罚款处罚。因这种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同时能以最小的代价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所以基本成为绝大部分用工单位的通用管理模式。但自2013年5月1日新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生效实施后,上述罚款情况将得到极大改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哪些情况下是法律、法规允许扣除工资的呢?笔者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扣款的: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2023-05-03
    107人看过
  • 福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一、福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设区市城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其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县(市)行政区域内经设区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其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与其单位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二、福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争议的规定发生
    2023-04-28
    334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什么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0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0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十四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9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有什么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规定了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9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