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是调整在广告活动及广告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广告法的发展上,经济发达的国家起步较早。在我国,广告法规起步较晚,广告法规的建立健全则是近十几年的事情。经历了一个由简单,粗放,局部的管理措施到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过程。经过十几年的修改,完善,调整,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实行,这标志着广告管理真正纳入了法制化轨道。1
在广告满天飞的当代社会,有许多广告都是违法广告,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就拿虚假广告来说:虚假广告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广告违法行为。
2、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
3、创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是通过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来获取营利。
由此,我们可以对虚假广告下这样的定义: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采取购买行动,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
199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
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而在广告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部分西方国家,认定一则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参考国际通行的广告准则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实践,我们把虚假广告划分为欺骗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
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虚假广告?原因有很多:
(一)非体制和制度层面,即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市场化战略取得显著成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组织更有效率和活力,带来了经济的长足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但与此同时,并未完全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伦理道德。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人们信仰迷失,以信用危机为特征的商业腐败现象愈演愈烈。
(二)误导性虚假广告自身性质特征层面的原因
经济的长足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带动人们对商品和服务日趋多样化的需求,也促成了广告业的飞跃。同时,社会的不断进步也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鉴别能力。以往的欺骗性虚假广告直接地欺骗消费者,明显的欺骗性使其再也难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以至迅速失去市场。而误导性虚假广告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不知情的消费者往往容易被其蒙蔽,误导性虚假广告也因此渐获不法广告商的青睐。
(三)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层面的原因
现行的《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于我国广告业起步之初,主要针对欺骗性虚假广告,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性质、行为表现、法律责任等均无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法规也明显滞后,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之处。
(四)广告监管部门执法层面的原因
我国广告监管部门机构众多、权力分散。一旦发生广告违法行为,往往互相推诿。部分不法广告主以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当地广告监管部门关系暧昧。而且它们均享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有时候违法者的行政级别甚至比执法者都要高,监管机关难免有所顾忌。广告审查制度不合理,审查员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放松对不法广告的审查。
(五)广告协会等进行广告监督以及诉讼体制等层面的原因
在我国,广告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等社会团体在行政上均挂靠在各级政府机关,身份地位相当模糊。现行的代表人诉讼体制出于减少讼累、防止全国人民揭竿而起造成滥讼的考虑,强制性地要求受害者推举诉讼代表人,忽视了受害者人数众多、地域分散以及利益受损程度、文化知识水平等均存在极大差别的事实,在对被代表人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不法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制造大量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他热心的公民或社会团体想要助其维权却往往遭遇法律身份上的尴尬。3
关于以上几点原因所做出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认定误导性虚假广告
(二)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广告监管体系
(三)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
(四)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五)健全诉讼体制,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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