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孙某阳,男,1955年12月2日生,加拿大国籍,居住地:深圳市某田区梅林四村11东303号。
赔偿请求人:张某兴,男,1941年12月28日生,回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山路208号402室。
赔偿请求人:吴某东,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山一路104号。
赔偿请求人:黄某建,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县新亨镇英花乡。
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和,局长。
复议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法定代表人:梁某聚,厅长。
赔偿请求人孙某阳、张某兴、吴某东、黄某建于2001年7月11日以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等为由,向佛山市公安局申请如下国家赔偿:
1、赔礼道歉并依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依法支付赔偿金。佛山市公安局于2001年9月5日作出《确认书》,确认:1、对申请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合法;2、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监视居住违法的申请。申请人不服,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广东省公安厅逾期未作答复。四赔偿请求人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不合法和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请求事项为:1、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赔礼道歉并依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支付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
2003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对本案进行了听证,赔偿请求人孙某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复议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听证。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公安局认为孙某阳等四赔偿请求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合法、正确,并对此已作出《确认书》确认,孙某阳等四赔偿请求人在未得到对其强制措施违法确认之前无权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只能向公安机关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证查明:1998年12月15日,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向南海市公安局(现已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下称南海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张某兴、吴某东、黄某建、曹文良、冉崇江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司有关无齿无刷电机技术机密资料,不辞而别离开公司,要求追回有关专利技术资料和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南海区公安分局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初查,并于1999年1月18日立案。南海区公安分局就该案向广东省公安厅请示,广东省公安厅再向公安部请示。公安部于1999年5月24日作出公经(1999)423号答复,认为无齿无刷电机技术是一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汇泰公司是国内的唯一合法使用人,张某兴等人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到果喜公司实施技术工作,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1999年10月1日,南海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犯罪为由,对张某兴、黄某建、吴某东予以刑事拘留。7日,对孙某阳予以刑事拘留,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26日,该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管辖。
同年10月30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对四赔偿请求人转为监视居住。11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提请佛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孙某阳、张某兴、吴某东、黄某建。12月13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孙某阳取保候审。同日,以疾病为由解除了对孙某阳的监视居住。2000年1月10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对张某兴、吴某东、黄某建的监视居住,并解除了对孙某阳的取保候审。2000年1月14日佛山市检察院以孙某阳等人的行为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由,分别作出佛检刑不捕(2000)4、5、6、7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据此,孙某阳等四赔偿请求人向佛山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佛山市公安局于2001年9月5日作出《确认书》,确认对申请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合法,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监视居住违法的申请。四赔偿请求人不服上述《确认书》,于2001年9月27日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诉(申请复议),并提交《申诉书》。广东省公安厅对此未作答复,将申诉材料转给佛山市公安局处理。佛山市公安局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申诉答复》,认为原确认是合法正确的。孙某阳等四赔偿请求人遂向本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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