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一、盗窃借条不是犯罪吗?
欠条作为一种文书,是物且是有体物。在此意义上说,它是普通财物。可在我国,盗窃等财产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为起点,而欠条本身作为有体物的价值并不大,所以,难以认为欠条是数额较大的普通财物(有些债权凭证,如不记名、不挂失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虽不同于货币,却具有与货币相似的功能,持有人丧失国库券无异于丧失货币。因此,应认为不记名、不挂失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属于普通财物)。另一方面,欠条对于被害人而言具有主观价值,但实际上表现为实现债权的证据价值,而不是欠条本身的经济价值。因此,盗窃欠条可能构成盗窃罪的未遂犯。
二、偷窃多少钱才能判刑
1、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以数额而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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